近日,《廣東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修訂草案)》(以下簡稱“修訂草案”)在廣東人大網公開征求社會意見。對比目前正在實施的條例,修訂草案根據當前廣東固體廢物污染的新形勢,不僅提出建立全省固體廢物環境信息化管理平臺,還規定對污泥、危險廢物等建立管理臺賬,其中危廢臺賬及經營檔案需保存10年以上,確保處理情況全程跟蹤記錄。
修訂草案對工業固體廢物集中處置場所的選址作出詳細規定,提出建設工業固體廢物集中貯存、處置以及生活垃圾衛生填埋、焚燒等設施、場所,其選址不得位于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飲用水源保護區、基本農田保護區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與學校、醫院、集中居住區等環境敏感目標應當保持防護距離。防護距離應當符合經批準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要求。
對比當前實施的條例,修訂草案一個明顯的變化是對于多類固體廢物,均要求建立管理臺賬,以保證處理全程記錄、全程溯源。
針對危險廢物,修訂草案要求危廢產生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建立危險廢物臺賬,如實記載產生的危險廢物種類、數量、流向、貯存、利用、處置等信息;危廢的經營單位應建立經營情況檔案,包括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種類、來源、去向、成分和有無發生突發環境事件等事項。危險廢物臺賬及經營情況檔案均應當保存10年以上。
對于以填埋方式處置危險廢物的危險廢物經營單位,修訂草案特別指出,應當永久保存危險廢物經營情況檔案,并在填埋場地建立危險廢物填埋的永久識別標志,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危險廢物填埋場地進行監測。
修訂草案對固體廢物、危險廢物的跨省轉移也作出了更嚴格的規定,要求轉移固體廢物出本省行政區域貯存、處置的,應當向移出地的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商經接受地的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方可批準轉移該固體廢物出本省行政區域。未經批準的,不得轉移。
(責任編輯:朱秋冉